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要求保留当地户口或者迁移户口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