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