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女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也可以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