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女职工集体宿舍应当和工作场所隔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