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十三条有效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