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权益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拒绝录取女性,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