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规定当年预算内安排的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委托发放周转金手续费的余额;

(三)上级财政拨付的财政支农周转金;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支农周转金。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