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政府和受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单位收取的用于农业方面的非税资金,必须缴入本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结余可转下年度专项使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