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包括县级市、民族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对农业的总投资,在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基础上,应逐年提高支农资资金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