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对农业总投资包括:
(一)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不得低于本级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30%;
(二)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应当占本级科技三项费用类支出的35%以上;
(三)省级财政安排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事业费,在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基础上,应逐年增加农业生产性资金占整个财政支农支出的比例;
(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保证按中央财政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配套比例安排;
(五)用于农业的其他投资应优先安排。
对省属大型水利工程和特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以及大范围动植物病虫害防治、重大疫情扑灭等突发性、临时性重大事件所需资金另行安排。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