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科学技术、土地、审计和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畜牧、农机、气象、农垦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