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业投资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各级财政对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必须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加强对农业投资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资金。

(三)兼顾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

(四)运用税收、价格和贴息等经济手段鼓励和引导农业企业、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对农业投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