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为上述各业服务或相关的水利、农机、气象、乡镇企业、农垦等产业或行业。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

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支农周转金,依法收取的用于农业的各项基金等非税资金,以及用于农业的其他投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