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渔业、畜牧、农机、农垦、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农业投资使用计划,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农业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