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确定的支农项目资金,必须按季节性要求及时拨付,保证支农资金不误农时。在本年度未到位的或未能支出的,必须补足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