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于农业项目的非税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不得收取管理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