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七条有效用于农业项目的非税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不得收取管理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