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六条有效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一)种植业、养殖业;(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三)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的乡镇企业;(四)国有农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五)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六)适合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农业项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