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逾期不改正的,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