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