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寄递限制寄递的物品;(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盗窃用户快件;(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