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寄递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盗窃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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