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优惠。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