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国家给予邮政企业用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补贴资金,邮政企业应当将其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省财政、审计和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