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高新区有关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负责入区项目和企业的审批;
(五)统筹安排组织实施高新区的投资建设项目,兴办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和公共事业;
(六)依法管理高新区公安、财政、环保、税务、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工商、土地和技术监督等事务;
(七)按规定管理权限管理高新区的进出口工作;
(八)依法对高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监督管理;
(九)鞍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限。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