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七条有效市工商、税务、审计、土地、公安、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