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有效高新区土地出让收入及收缴的各项费用,按国家规定上缴后,纳入高新区财政,全部用于高新区建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