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交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办理并负责答复。对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专项交办,承办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