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报告提前予以审查,认为内容不适当的,可以退由提出报告的机关修改。常委会审议后,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