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三)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提案权不适用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