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八条已修改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主任会议;(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三)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四)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提案权不适用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