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者说明。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