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他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建筑物、市政设施、公共绿化地抛掷;

(二)妨碍行人、车辆、船舶、航空器安全通行的方式;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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