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金,专项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金由财政部门依据情况每年核定划拨一次。消费者权益保护金用于为生活确有困难的消费者垫付诉讼费、取证费和商品质量鉴定费等;用于帮助因受损害依法应得到赔偿,而又无法得到赔偿,造成生活、医疗等出现困难的消费者;用于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检查的有关费用;奖励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等。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