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经营者出售家用电器商品时,应当开箱通电验机,为消费者当面调试。出售大件家用电器商品,应当给消费者七日以上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商品出现内在质量问题的,经营者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并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