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经营者出售家用电器商品时,应当开箱通电验机,为消费者当面调试。

出售大件家用电器商品,应当给消费者七日以上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商品出现内在质量问题的,经营者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并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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