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药品经营者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合法证、照;必须向取得合法生产或者经营药品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不得从非法经营者处采购药品;不得经销假劣药品。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

假劣药品的认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检测、鉴定。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