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八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维修、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业主对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时,应当避免给相邻物业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