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并向业主公示。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