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后,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和资产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新聘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和资产进行移交。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