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老旧住宅区整治及棚户区、沉陷区项目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区内的专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或者不能达到各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年改造,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施工,改造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经依法验收合格后由各专业经营单位接收产权,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