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