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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