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有效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一)建(构)筑物和各种设施坚固安全;(二)疏散道口畅通;(三)符合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四)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六)配备安装必要的报警、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七)危险的路段、部位,设置护栏等安全设施;(八)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九)市公安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