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