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活动尚未举办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