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落实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的;

(四)在同治安灾害事故斗争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