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可能的公共场所和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改或者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