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沟、沉沙池、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对连续堆放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分期分块采用植被或者复耕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