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购买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储存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