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不得销售无供货标识的烟草制品,不得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场地、储存、运输等服务和条件。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