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第十九条有效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流域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和取水工程等管理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有关运行管理规程,保持相应河段合理流量和水库合理水位,并接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